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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华为无法更新imtoken 2023-06-12 07:28:14

│杨东许馨予*

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 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隐私数字货币出现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和实践迅速涌现和发展. 特别是2019年Facebook提出以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为时间节点,各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典型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各国和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货币发行权”的战略制高点。 数字货币的“点对点”交易机制催生了大量脱离现有体系的交易主体。 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同于依附于国家主权的信用货币,本质上取决于网络用户的信任。 两者的信用来源不同。 ,信用体系不同,就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发生冲突。

一、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因此可以作为价值传递的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数字经济中的支付手段,但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具有完全不同的特性,而它们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它们的价值来源也各不相同。 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发展初期,此类数字货币的价值维护依赖于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脱离现有清算体系进行交易和货币交易的组织洗钱。 因此,从根源上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很容易被用来规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和以太币可以互相兑换吗,因此很多国家都计划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管。

一次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括三个阶段。 以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安置阶段。 洗钱者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注册购买比特币。 存在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非法资金通过这些账户注入被“洗刷”的渠道; (2)在培育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以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或者通过比特币的“混币”技术,将比特币作为“洗净”与其他合法来源的比特币混合; (3)整合阶段,这个阶段的数字货币洗钱者往往利用比特币在国际上的双向可兑换性,将“洗白”的比特币兑换成美元等全球主要货币。 与传统纸币相比,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使得其培育过程更为复杂和模糊,适用于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具体来说,其困境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去中心化和账户匿名化,让建立在工业经济时代、适应纸币体系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空白。 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 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对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就可以对这些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从而导致任何交易都存在于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 同时,数字货币的每一笔交易变动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变动。 但数字货币账户无法与真人一一对应。 一个人有多个账号,一个账号有多个人。 这两种情况都会存在,这会给现有的反洗钱调查造成巨大的技术追踪困难。

其次,传统人工监管模式向自动化监管模式的转变不可逆转。 如果不使用自动化的法律审查、记录跟踪和监管变更,将难以满足极其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 由于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应用最早是以“ICO”融资形式出现,因此常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因其背后缺乏实物资产锚定而被称为“空气币”,主要带来非法融资问题。 . 这使得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了直接禁止的方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发行各类代币为比特币、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融资活动。以太坊,并强制规定提供代币对代币、代币对法定货币兑换的交易平台是非法的。 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规制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 自然层面预期的禁止结果不会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预期,部分数字货币仍将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因此,无论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甚至严重的影响。 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和发展趋势,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升监管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各种洗钱风险,并从中受益。

2. 数字货币种类与洗钱模式

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的不同,其技术革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各不相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反洗钱领域,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去中心化匿名隐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和全球稳定币三类。

(1) 私有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2020年2月,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货币多达5096种,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额超过134亿美元。 2021年单币突破6万美元。 就市值而言,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垄断地位。 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逐渐获得市场认可,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其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避税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隐私数字货币具有匿名、不受监管、国际支付和兑换等特点。 从事黑市交易和洗钱活动具有天然优势。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发生在美国的“丝绸之路”黑市洗钱案。 “Silk Road”是一个使用Tor(The Onion Router的简称)运作的地下毒品和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可以在Silk Road上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账户并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汇率与美元挂钩,从2011年2月到2013年7月,该网站的交易量达到12亿美元以上,由于其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到反洗钱追踪,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难以在私有数字货币网络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

(2)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名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面向公众兑换,兼容现有银行账户体系。 央行数字货币延续“央行-商业银行”双轨制,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将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无需预设技术在不改变现行货币流通路径和系统的情况下,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cash in circulating)。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的数字货币就是数字现金。 除存在形式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现有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重点是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 在保持实时联网的同时,数字货币类似于传统的银行电子支付或电子银行。 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与传统银行相同的反洗钱风险。 DCEP定位为M0的替代品,其目的是为了照顾一些难以实现网络覆盖的区域,以及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海外交易,DCEP本身设计了“双离线支付” “ 功能。 也就是说,如果两部手机在获得DCEP后脱离现网,仍然可以通过NFC(一种利用电场进行信息传输的短距离支付技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转账,而只要这些手机从不接入现有网络 有了网络,数字货币在机器之间的转移将始终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 这使得工业时代构建的纸币清算体系空无一物,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中央清算的反洗钱策略被降维彻底击垮。

(3) 全球稳定币:Diem

为解决数字货币币值不稳定、监管难等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正在尝试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 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而不是任何特定货币(或一揽子货币)的形式,它依赖于一套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价格波动的稳定机制。 金融稳定委员会 (2020) 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揽子资产的稳定价值。 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讨论,根据Bech和Garratt(2017)绘制的“货币之花”,稳定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相同的领域:稳定币具有数字属性,可以点对点-peer Exchange,由非中央银行发行。 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是通过代币而非基于账户来验证的,因此在支付过程中无需验证交易对方的身份。 2019年,Facebook走在了风口浪尖,发布了第一版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的白皮书,号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的匿名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因此其反洗钱风险兼具,往往依赖于跨国集团主体。 Diem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全新的跨银行、跨境、跨国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系统,从本质上将各国金融系统连接起来。 与法定数字货币相比,存在跨境监管问题,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发行方滥用发行权,洗钱行为更难被发现。

3、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数字货币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冷钱包使大额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与现有清结算系统完全分离。 比特币根据私钥的存储方式是否联网可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 冷钱包的优势在于以不联网的形式存储私钥,支持丰富的币种,操作简单。 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币的体积限制。 往往只有两个未联网的移动终端,才能线下相会,实现私人加密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球转移。 物理层面的价值转移使得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完全无用武之地。

2、匿名交易和账户的全球爆发,大大增加了数字货币洗钱活动的隐蔽性。 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是开户数量过大,带来账户主体非法交易、利益转移、多账户洗钱等问题。 匿名数字货币交易问题的核心在于账户干预主体(包括账户所有者、账户监管者、账户持有人、账户交易对手、多重支付主体等)过于多元化,账户分布在全球各地。 这对现阶段的资金监测构成了真正的障碍。 数字货币账户监管系统不可干预数据检索和跨链支付跟踪的特点,为个人利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账户实现非法转移资金、非法交易等提供了“面纱”。实现一些特殊的交易目的提供了“利用的机会”。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在技术上排除了监管准入,难以实现数据准入。 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对分布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接入”,但数据互联存在“向下兼容”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链”,不同chains 之间是高度异构的,无法实现互通和对话比特币和以太币可以互相兑换吗,各自的数据和价值都局限在各自的链上。 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介入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营监管。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缺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我国首部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专门规范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 但该通知发出时存在先天缺陷:第一,“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法律定义,除比特币外,其他加密数字货币如以太坊、瑞波币等均不适用; 低,该通知在性质上只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上级法律法规。 将“提供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如何监督他们等重要问题。

除了数字货币法规供给不足外,具体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和现有各种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制度定位:

首先,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了其能否纳入现有的反洗钱监管框架。 目前,学术界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多种说法,大体分为两类。 “非货币财产论”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属于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财产。 “新货币论”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了传统法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两种货币并存的货币结构。 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价格较高,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大量机构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资产储备,使得“汇聚”传统洗钱的阶段”可能会完全消失。 .

二是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明确,反洗钱责任和监管不到位。 根据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 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体非金融机构,参照适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并未定义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领域是目前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 模糊的反洗钱义务和缺乏内部控制,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固有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创新区块链技术下的反洗钱工作

(一)慎用“一刀切”监管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责任和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还可能滋生利用去中心化技术的违法和欺诈行为。 此时,监管层只能“一刀切”,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未能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反而使数字货币交易所向海外转移,脱离现有金融监管框架,错失在现有框架下构建细化制度规范的机会。 最典型的就是禁止“ICO”,使其转移到国外,超出可控范围。